親愛的會員您好: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誠品卡「能量點」積點方式與有效期限將進行調整,詳細內容請見下列說明:
「能量點」累積方式
會員本人以誠品信用卡刷卡消費之金額,不分誠品店內外均可累積能量點數,每30元累積一點。
下列各項非刷卡結帳消費之金額,則不適用能量點數累積:
1.信用卡年費 6. 一般消費退貨
2. 滯納金 7. 分期預借現金
3. 利息 8. 爭議款
4. 預借現金 9. 繳納信用卡其他服務有關之手續費
5. 各項手續費 10. 大眾銀行嗣後加入之其他服務項目,包括各項規費及公用事業費用及稅款
※使用誠品卡分期付款之能量點數,統一於第一期消費帳單以消費總金額給予能量點數。
「能量點」有效期限
年度累積之「能量點」點數,效期至多可使用5年。
當年度累積之點數尚未使用者,最長可延續使用至點數累積當年度結束後之第5個年度。
舉例:誠品卡會員於95年度帳單所得點數,最遲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逾期點數將自動失效。
「能量點」累積以獲得日*為計算起點,以每月寄發帳單上所載之累積點數為準(若有特例,客服將另行通知);另為及早通知您點數的到期狀況,自「能量點」將到期之該年度,每月帳單會顯示當年底將到期之能量點數,請您務必留意帳單訊息,並盡早於使用期限內兌換完畢。
  *「能量點」獲得日為每月帳單結帳日。
 
為回饋您的支持,調整後之「能量點」累積方式,將追溯自會員核卡後,使用誠品卡迄今之總刷卡消費金額。
重新計算後之能量點數將於誠品卡會員95年10月份消費帳單中(11月寄出)列出。
為加速您於誠品通路消費結帳速度,自95年11月開始誠品卡消費簽單將不顯示消費累計與能量點數,若您需查詢您的消費累計或能量點,可至全台誠品門市服務台,或撥打誠品顧客服務專線:0800-666-798查詢。
 
"能量點稅法規定"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項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換算為能量點一萬點),需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個人如有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予扣繳。亦即應由持卡人負擔該筆稅款,本公司將於會計年度終了發給扣繳憑單。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正、附卡之「能量點」採分開計算,不可轉讓或贈與他人。
(2) 「能量點」以每月帳單新增消費金額計算,每30元累積一點,餘額不足30元,將不計入點數。
(3) 若持有之信用卡有被銀行停用、自行註銷正卡及附卡、違反本辦法及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形,該正卡持卡人及其附卡持卡人立即喪失或遭凍結參加本活動之權利,累積之「能量點」亦立即失其效力,誠品有權視情況取消卡友帳戶中所有之積點,如嗣後繳清全部應繳款(包括違約金、循環利息..等),經誠品同意後可繼續參加本活動,並回復其原已累積及在停權期間內刷卡消費而可累積之能量積點。
(4) 誠品保留得隨時變更、修正、更正、暫停、終止本活動、及本活動相關辦法或規則之權利,並載明於誠品卡帳單、或公布於各相關持卡人通訊、或張貼於誠品通路後生效。
(5) 「能量點」自會員核卡後使用誠品卡刷卡消費開始起算,現金、禮券之消費不得計入「能量點」。相關之活動辦法及兌換方式,將於95年11月起於「能量點」兌換文宣、誠品卡網站及帳單中詳載。
(6) 本「能量點」活動,由誠品規劃與執行,為誠品回饋會員之專屬活動。